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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4月17日 星期四

宜蘭縣文創市集同盟促進會章程草案 (八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宜蘭縣文創市集同盟促進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本會宗旨如下:藉由發展主題性市集活動以(1)推廣生活美學及職業技能訓練;(2)扶助微型創業者或小資本規模之文創工作者;(3)建構微型文創及藝術會展平台;(4)推廣純樸自然、友善環境之理念;(5)促進縣內外或海外各市集活動策展團體交流串聯。
第 三 條 本會以宜蘭縣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配合藝術下鄉、文化立縣政策,協助公私機構推廣生活美學。
二、配合觀光立縣政策,營造本縣景點之藝文氛圍。
三、鼓勵多元文化,營造各種主流文化及次文化之展示櫥窗
四、建構微型創業或小型文創業者之會展平台,鼓勵社會創新。
五、推廣終身教育,鼓勵分享日常習得之技能或技藝。
六、促進物資共享,推廣純樸自然、友善環境之理念。
七、鼓勵大眾消費富有理念之農作物、創作及創意展品,杜絕粗糙拙劣之仿冒行為。
八、保障會員權益,辦理職業訓練及各種主題活動以兼顧專業與非專業之會員需求。
九、配合國家政策,協助推動文化創意產業之公私協力,促進異業結合及資源整合。
十、有關協助其他社會福利團體或其他符合本會宗旨之工作。
第 六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宜蘭縣政府。
            本會之目的事業,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  員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種類及申請資格如下:
一、  個人會員:設定戶籍、工作地、出生地或親友居住於宜蘭縣境內,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五歲、具有下列資格且經認定有助本會發展,得經申請並於理監事會聯席審查時決議許可,成為本會個人會員:
(一)   具各縣市街頭藝人證照;各種手工藝、農工商技藝/技術證照或認證;或經本會成員推薦具特殊才藝或技藝者。
(二)   具藝術或文化創意產業之企劃、表演、策展、節目主持等才能,或對推動文化創意事務投入心力或卓有貢獻者。
(三)   目前或曾經就讀,或擔任教職員工於各級學校人文、藝術、工藝、園藝、設計、建築、語文、傳播、文化創意等相關科系或特殊班級;或曾擔任各級學校校內相關社團成員者;或長期耕耘藝術教育或藝術技能,經本會理監事認為功績卓著者。
二、 團體會員:以推廣文化創意產業為目的,且贊同本會宗旨之公私機構或團
體,經理監事會決議有助於本會會務發展者,採邀請方式入會,且團體會員應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三、  預備會員:設定戶籍、工作地、出生地或親友居住於宜蘭縣境內,凡贊同本會
宗旨、未滿二十五歲、具有下列資格且經認定有助本會發展,得經申請並於理監事會聯席審查時決議許可,成為本會預備會員:
(一)  具各縣市街頭藝人證照、各種手工藝、農工商技藝/技術證照,或經本會成員推薦具特殊才藝或技藝者。
(二)  具藝術或文化創意產業之企劃、表演、策展、節目主持等才能,或對推動文化創意事務投入心力或卓有貢獻者。
(三)  目前或曾經就讀,或擔任各級學校人文、藝術、工藝、園藝、設計、建築、語文、傳播、文化創意等相關科系或特殊班級;或曾擔任校內相關社團成員者;或長期耕耘藝術教育或藝術技能,經理監事認為功績卓著者。
四、  贊助會員:贊助本會工作之企業、團體或個人,達一定額度或數量者且同意列冊者。其數額由理事會訂之。
五、  申請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網路表單),並繳納會費,經理監事會審查許可,始具會員資格。
第 八 條 除贊助會員及預備會員外,其他種類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前項所稱其他種類會員,每位會員(團體會員代表)為一權,並得以通訊投票為之。
會員參加本會主辦各市集活動,得享有該活動清潔費、管理費、廣告費等必要費用之優惠折扣,其數額由理事會訂之。
會員得擔任本會主辦活動之策展人,並有提案權。經填具申請書表及送達程序,並由理事會以全體四分之三出席、出席理事三分之二多數審議通過後,始得以本會名義為活動主辦單位。
會員得參與本會舉辦各項研習、參訪及各種非展售類型活動,並享有優惠折扣,其額度由各活動主辦人或策展人訂之。
會員得報名市集活動進行展演或展售,但須尊重各活動策展人之篩選權力,經篩選程序未列於錄取名單者不得異議。
贊助會員無第一項至第六項所列各項權利。
第 九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未繳納會費逾2期者,得經理事會決議,報請會員大會予以除名。
第 十 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十一 條 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第 十二 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十三 條 本會以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以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2年,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四 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會員代表〉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財產之處分。
六、議決本會之解散。
七、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八、議決與會員〈會員代表〉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 十五 條 本會置理事9人、監事3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3人,候補監事1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第 十六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前項第五款之年度工作計畫擬定,得依各活動及會務之性質由理事輪流擔任主辦/策展人,並劃定分工表,由其餘理事及其他工作人員協助辦理。
第 十七 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3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其餘2人為常務理事。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主席;常務理事負襄助之責。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1人代理,或由常務理事中互推。理事長、常務理事均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十八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 十九 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1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二十 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但得以本會主辦活動專案之策展人名義,經提案申請並由理監事會決議核可,支領必要之公關費及事務補助費。
            理事、監事任期2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副總幹事若干人,總幹事承理事長之命監督並協調本會主辦之活動事務,並督導本會主辦各活動策展人之執行進度,副總幹事負襄助總幹事之責。
            總幹事得與理事長會商聘免其他會務工作人員(如出納、會計、文書等)若干人,不得由選任人員兼任,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設秘書處、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現任理事、監事之任期同。名譽理事長及顧問享有列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或理監事會提議建言之權,但以現有理監事及會員〈會員代表〉之發言為優先,亦不得參與各項會議之議決。
第四章 會  議
第二十五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二十六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之除名、理事及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本會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三個月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除會員提案事項外,各以理事、監事三分之二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前項所稱聯席會議及臨時會議得以網路通訊方式為之。
第二十九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 三十 條  理事、監事、及顧問出席/列席會議得支領車馬費若干,其數額由理事會依實際情形訂定之,並列於收支預算表項下。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1000元,團體會員新台幣5000元,預備會員200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1200元,團體會員新台幣1200元,預備會員100元。
三、會員〈會員代表〉捐款。
四、委託收益。
五、孳息。
六、其他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三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財產目錄,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並逕送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四條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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